美國EB-1A杰出人才移民,滿足“十選三”也會被拒簽?
EB-1A是美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杰出人才”移民類別簡稱,是美國政府吸引國際優秀人才的重要移民政策。
按照政策要求,申請人如果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重大國際知名獎勵,或是的標準,即可以申請美國杰出人才移民。
但是為什么有些申請人即使滿足了三條還是會被拒絕?
美國EB-1A適合哪些人?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條(A)項的定義,“杰出人才”(Extraordinary Ability)被描述為那些在其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具有卓越的專業能力。
申請人在科學、商業、教育、藝術或體育領域里擁有卓越專業能力,達到其領域中極少數頂尖人才的專業水平,其成就和貢獻在該領域獲得廣泛認可,并在國家和國際范圍內享有顯著聲譽。
總而言之,EB-1A移民適合那些在其行業中脫穎而出的人才。
“十選三”指的是什么?
申請人如果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重大國際知名獎勵,如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等,即可申請EB-1A。
如果不符合上述情況,申請人也可以通過滿足以下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項及以上,來證明在某一專業領域內的杰出能力與成就,即“十選三”標準:
在業內獲得過國家級別或國際性獎項;
因個人杰出資質而成為專業協會會員;
被專業或主流媒體報道;
評審同行的作品;
在業內做出重大原創貢獻;
發表專業學術論文;
舉辦個人作品展覽、展示;
在知名機構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
獲得遠超同行的高薪;
在藝術相關活動中獲得商業成功。
滿足三條為什么還會被拒?
根據美國移民局的移民案件審批邏輯和標準,每份EB-1A移民申請案件都會經歷“兩步審核法”來進行審理。
在第一步,審核官將會判斷申請人是否滿足最初的舉證要求,即是否擁有一次性重大成就、是否滿足“10項主張中的3條”或是否提交了強有力的“類似證據”。
在第二步,所有提交的證據將會被綜合評估,審核官將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運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批準移民案件。
審核官會對證據進行廣泛地評估和判斷,考慮申請人專業成就的真實性、個人能力是否足以與業內同行區分開以及是否對美國的實質性利益產生貢獻等方面。
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中的相關條款,EB-1A類別的申請適合具備杰出能力的外國人,并且這些外國人需要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上具備已經通過廣泛文件證明出持續獲得國家或國際上贊譽以及取得的成就已經獲得領域內認可的杰出能力。
同時,這些外國人還需要進入美國預期將實質性利益美國,尋求在具備杰出能力的范圍內繼續工作。
雖然移民局的書面法規只是一個參考,僅列舉了一些需要提供的客觀證據,但是在具體的移民案件審理過程中,審核官員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自由地做出評估和判斷。
以上就解釋了為什么美國杰出人才項目,申請人即便是滿足了“十選三”的條件后,還是會被拒絕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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